2007年4月26日星期四
從經濟學角度分析「高薪養廉」的成效
此問題的解答,首次於「香港Yahoo知識+」發表。 http://hk.knowledge.yahoo.com/my/my?show=HA00536100
發問者 :Liar大話精
發問時間:2007-03-14 13:49:48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031401342
從古至今,中國官場貪污,一直被認為是避免不了,原因就是官員正式薪金太低。
北魏時期官員是零俸碌的,義務的.明朝的俸碌也很低。
今天國家的官員,薪金也是數百至千多元,胡主席的帳面薪金也不過幾千元。
香港掃除了六十年代貪污,立即把工務員薪水大幅提高,實行高薪養廉。貪污問題在香港從此不再嚴重。
但高薪養廉,是否適合我國國情和文化呢?
回答者 :緋村心太
回答時間:2007-03-14 14:39:36
首先要明白貪污既成因同本質先可以回答此問題。閣下所說官員正式薪金太低只是一個誘因;我相信有些人就算收入千萬仍然會貪得無厭;而有些人就算清茶淡飯仍然不肯同流合污,這些只是個人道德操守問題。
個人對於貪污的看法基本上完全啟蒙自張五常先生的著作《賣桔者言》和《中國的前途》。按張五常先生的說法,其實貪污是一種資源再分配的方法;當資源被不合理地分配時或當法律對於產權 (property right) 的釐定模糊不清時,有權力的人基於利己主義的原因會出手將資源再組織和進行分配,而過程當中當然會從中抽取利益,這便是貪污最主要成因。這種再分配當然不是最有效的分配方法,因為在繁複的貪污過程中會大量增加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而且遊戲規則亦都經常改變而使人無所適從;但總比資源被浪費為佳。
而要改善這個情況,第一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產權法規,清楚界定產權誰屬以杜絕可以進行貪污的漏洞。第二是要切實執行有關法規並且有一個健全的第三者監察機制對執法部門進行監察(在民主社會這通常代表民選議員和傳播媒介)。現在中國最大的問題是,貪污已經是大規模地進行,貪污集團是一個龐大及擁有軍政實力的既得利益集團,權力大到甚至是控制了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的運作;要成立一個執法機關去挑戰這個既得利益集團,並不是一些簡單的法規或行政手段便可以輕易做到.而所謂的監察機制更大部份被這個既得利益集團操控著,試問要在中國反貪,談何容易?
如果法制不完善,傳媒不獨立,民眾的意見不能反映;什麼高薪養廉打老虎,全部都只是門面功夫而已。
我答道:
我部份認同緋村心太的論點──薪金問題只是一個「誘因」。
我是一名經濟科的補習導師,我試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從中四經濟科的第一課得知:
Human wants are unlimited. Greed is the main source of motivation. People have to make choices with limited resources to satisfy their unlimited wants.
「薪金」是一個官員的基本收入。若官員打算透過貪污此非法手段來增加「收入」來源,單從「投資」或「經濟活動」角度去分析,其「風險」或「成本」便是失去「薪金」以及面對法律上的「刑罰」。
那到底污貪的成本 (Cost) 是多少呢?
(先將問題簡單化,暫不考慮「刑罰」問題,以保守地估計污貪的成本)
在考慮風險因素時,除了「名義成本」(Nominal Cost)之外,我們亦需要考慮風險出現的「機會率」。
在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從中國人的實際生活經驗可以得知,貪污個案屢見不鮮,然而,貪官被檢控的數字,卻少得可憐。由於沒有「公開」或「具公信力」的貪污數字統計,我就以「極保守」的數字來打個比喻:一百個貪污個案約有一個「可能」會被揭發。即貪污失敗的「機會率」為1%。
我不知道國家主席、省長或市長的月薪為多少。以「極誇長」的估計,打個比喻為月薪一萬元。
假設一個月薪一萬元的「高官」可以當四十年的官職,當官的總收入為:
$10,000 x 12 x 40 = $4,800,000
那貪污的實際風險成本 (Real Cost of Risk)便是:
$4,800,000 x 1% = $48,000
只要一個貪官,在一次貪污所得到的利益,多於四萬八千元,那是次貪污行為,便合乎成本效益了。若一名月薪一萬員的「高官」,在四十年的任期之內,可以得到多過四萬八千元的賄款,而又不去貪污的話,便是沒有經濟常識及經濟智慧,不合乎鄧小平的改革開放路線,亦違反了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的理論,更不乎合中國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大方向,理應引疚辭職,退位讓賢,此為別話。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要有效遏止貪污現象,便要大幅增加貪污的成本。若要透過「高薪」來增加貪污的成本,那需要多「高」的薪金,才能得到「養廉」的效果呢?
以一單一億元的基建項目為例,若發展商以百分之一的金額作為賄款,以換取工程的營辦權。那貪污的利益便是:
$100,000,000 x 0.01 = $1,000,000
那負責官員的「合理」月薪便是:
$1,000,000 / 1% / 40 (在職年期) / 12 (月) = $208,333.33
那即是要增加有關官員的月薪至二十萬,在確保這個月薪的任期最少有四十年的基礎下,才能達到「養廉」的效果。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行賄者,將賄款增加,那便使貪污成為「具成本效益」的經濟活動了。
從以上的分析,我個人認為以「高薪」來「養廉」,並不乎合成本效益。
其實,要有效遏止污貪,便要提升污貪的風險成本。除了透過「高薪養廉」之外,會不會有其他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呢?
從經濟學的層面分析,實際的風險成本 (Real Cost of Risk) 是由「名義成本」(即官員的薪金)乘以「風險機率」(Probability of Risk)。要大幅增加官員的薪金,花費巨大。除了加薪之外,一個精明的領袖(如前總理朱鎔基先生),可能會選擇另一個方法──增加失敗的「風險機率」,即大力打擊貪污官員。
我個人認為,要遏止今日中國的貪風,重點是「監察機制」。若一百宗貪污個案,有兩宗被成功揭發,並將當中的罪犯成之於法,那風險便提高了一倍,行賄所需要的成本便相應地高了一倍。其實,商人都是極聰明的,若商人發覺,老老實實地做生意,比行賄更具成本效益的話,那他們還會選擇行賄嗎?
最後的問題就是如何有效解決貪污的問題了。我想引用一金句:「絕對的權力,等於絕對的腐敗。」只要政權開放、報禁解除,加入了人民「有效」的監督,污貪案件的揭發率便大為提昇,而污貪的風險便大為提高。換句話,貪污這樣高風險,還有這麼多人「以身試法」嗎?
發問者 :Liar大話精
發問時間:2007-03-14 13:49:48
http://hk.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7007031401342
從古至今,中國官場貪污,一直被認為是避免不了,原因就是官員正式薪金太低。
北魏時期官員是零俸碌的,義務的.明朝的俸碌也很低。
今天國家的官員,薪金也是數百至千多元,胡主席的帳面薪金也不過幾千元。
香港掃除了六十年代貪污,立即把工務員薪水大幅提高,實行高薪養廉。貪污問題在香港從此不再嚴重。
但高薪養廉,是否適合我國國情和文化呢?
回答者 :緋村心太
回答時間:2007-03-14 14:39:36
首先要明白貪污既成因同本質先可以回答此問題。閣下所說官員正式薪金太低只是一個誘因;我相信有些人就算收入千萬仍然會貪得無厭;而有些人就算清茶淡飯仍然不肯同流合污,這些只是個人道德操守問題。
個人對於貪污的看法基本上完全啟蒙自張五常先生的著作《賣桔者言》和《中國的前途》。按張五常先生的說法,其實貪污是一種資源再分配的方法;當資源被不合理地分配時或當法律對於產權 (property right) 的釐定模糊不清時,有權力的人基於利己主義的原因會出手將資源再組織和進行分配,而過程當中當然會從中抽取利益,這便是貪污最主要成因。這種再分配當然不是最有效的分配方法,因為在繁複的貪污過程中會大量增加交易成本 (transaction cost),而且遊戲規則亦都經常改變而使人無所適從;但總比資源被浪費為佳。
而要改善這個情況,第一是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產權法規,清楚界定產權誰屬以杜絕可以進行貪污的漏洞。第二是要切實執行有關法規並且有一個健全的第三者監察機制對執法部門進行監察(在民主社會這通常代表民選議員和傳播媒介)。現在中國最大的問題是,貪污已經是大規模地進行,貪污集團是一個龐大及擁有軍政實力的既得利益集團,權力大到甚至是控制了司法機關及立法機關的運作;要成立一個執法機關去挑戰這個既得利益集團,並不是一些簡單的法規或行政手段便可以輕易做到.而所謂的監察機制更大部份被這個既得利益集團操控著,試問要在中國反貪,談何容易?
如果法制不完善,傳媒不獨立,民眾的意見不能反映;什麼高薪養廉打老虎,全部都只是門面功夫而已。
我答道:
我部份認同緋村心太的論點──薪金問題只是一個「誘因」。
我是一名經濟科的補習導師,我試從經濟學的角度,來分析這個問題:
從中四經濟科的第一課得知:
Human wants are unlimited. Greed is the main source of motivation. People have to make choices with limited resources to satisfy their unlimited wants.
「薪金」是一個官員的基本收入。若官員打算透過貪污此非法手段來增加「收入」來源,單從「投資」或「經濟活動」角度去分析,其「風險」或「成本」便是失去「薪金」以及面對法律上的「刑罰」。
那到底污貪的成本 (Cost) 是多少呢?
(先將問題簡單化,暫不考慮「刑罰」問題,以保守地估計污貪的成本)
在考慮風險因素時,除了「名義成本」(Nominal Cost)之外,我們亦需要考慮風險出現的「機會率」。
在中國人民共和國中,從中國人的實際生活經驗可以得知,貪污個案屢見不鮮,然而,貪官被檢控的數字,卻少得可憐。由於沒有「公開」或「具公信力」的貪污數字統計,我就以「極保守」的數字來打個比喻:一百個貪污個案約有一個「可能」會被揭發。即貪污失敗的「機會率」為1%。
我不知道國家主席、省長或市長的月薪為多少。以「極誇長」的估計,打個比喻為月薪一萬元。
假設一個月薪一萬元的「高官」可以當四十年的官職,當官的總收入為:
$10,000 x 12 x 40 = $4,800,000
那貪污的實際風險成本 (Real Cost of Risk)便是:
$4,800,000 x 1% = $48,000
只要一個貪官,在一次貪污所得到的利益,多於四萬八千元,那是次貪污行為,便合乎成本效益了。若一名月薪一萬員的「高官」,在四十年的任期之內,可以得到多過四萬八千元的賄款,而又不去貪污的話,便是沒有經濟常識及經濟智慧,不合乎鄧小平的改革開放路線,亦違反了江澤民的《三個代表》的理論,更不乎合中國與世界經濟接軌的大方向,理應引疚辭職,退位讓賢,此為別話。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要有效遏止貪污現象,便要大幅增加貪污的成本。若要透過「高薪」來增加貪污的成本,那需要多「高」的薪金,才能得到「養廉」的效果呢?
以一單一億元的基建項目為例,若發展商以百分之一的金額作為賄款,以換取工程的營辦權。那貪污的利益便是:
$100,000,000 x 0.01 = $1,000,000
那負責官員的「合理」月薪便是:
$1,000,000 / 1% / 40 (在職年期) / 12 (月) = $208,333.33
那即是要增加有關官員的月薪至二十萬,在確保這個月薪的任期最少有四十年的基礎下,才能達到「養廉」的效果。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只要行賄者,將賄款增加,那便使貪污成為「具成本效益」的經濟活動了。
從以上的分析,我個人認為以「高薪」來「養廉」,並不乎合成本效益。
其實,要有效遏止污貪,便要提升污貪的風險成本。除了透過「高薪養廉」之外,會不會有其他更具成本效益的方法呢?
從經濟學的層面分析,實際的風險成本 (Real Cost of Risk) 是由「名義成本」(即官員的薪金)乘以「風險機率」(Probability of Risk)。要大幅增加官員的薪金,花費巨大。除了加薪之外,一個精明的領袖(如前總理朱鎔基先生),可能會選擇另一個方法──增加失敗的「風險機率」,即大力打擊貪污官員。
我個人認為,要遏止今日中國的貪風,重點是「監察機制」。若一百宗貪污個案,有兩宗被成功揭發,並將當中的罪犯成之於法,那風險便提高了一倍,行賄所需要的成本便相應地高了一倍。其實,商人都是極聰明的,若商人發覺,老老實實地做生意,比行賄更具成本效益的話,那他們還會選擇行賄嗎?
最後的問題就是如何有效解決貪污的問題了。我想引用一金句:「絕對的權力,等於絕對的腐敗。」只要政權開放、報禁解除,加入了人民「有效」的監督,污貪案件的揭發率便大為提昇,而污貪的風險便大為提高。換句話,貪污這樣高風險,還有這麼多人「以身試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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